首先未成年人的財產只能用于其本人,其次,對未成年人財產的處置依據無害原則,也就是至少不能造成其財產的損失。如果違背上述原則,你是沒有權利處理他的財產的,如果擅自處理,需要做出賠償。
未成年人名下的財產的抵押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相關手續,法律規定了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只能因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父母用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屋辦理抵押,必須因為未成年人購房、教育或醫療等用途,且需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否則,房產登記部分不予辦理。
《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于本條款的規定,關鍵在于如何理解“為被監護人的利益”?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解釋,但通常可以理解為,只為被監護人設定權利沒有設定義務的,肯定屬于“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只為被監護人設定義務利沒有設定權利或者權利小于義務的,肯定不屬于“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
如果《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共有人記載有未成年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除正常受理的材料外,《借款合同》中的用途應明確約定為購房、助學和醫療等,同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未成年人未滿十周歲,要求父母(監護人)出具承諾公證,并帶上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到場當面簽字(未成年人由監護人代簽),并由工作人員核對后加蓋核對章。 2、如未成年人十周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要求父母(監護人)出具承諾公證,并帶上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復印件到場當面簽字(未成年人由本人簽字),并由工作人員核對后加蓋核對章。 3、如未成年人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口本上,還需要提供父母(監護人)的結婚證原件/復印件或者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以此證明監護人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系。
他有自己的收入嗎?要是沒有的話是不可做貸款的,要是有但是不夠,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做共同還款人。只需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房本即可。我覺得也是比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