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詐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一方當私人趁對方處于危難之際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
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損害賣方配偶利益可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依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登記于一方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又依據《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證所載明的權屬人,即為該房登記意義上的所有權人,有權獨立對該房進行轉讓處分。離婚糾紛中,有的人為剝奪配偶的房屋分割權利,離婚前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低價或不支付對價形式偷偷轉讓到其親屬好友名下,這種情形下權利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的情形。在實際的房產交易中,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表現為精神類病人,比如癲癇癥、抑郁癥等病人未發病期間行為表現與正常人無異,也能夠獨立進行房屋買賣民事活動。但是相關癥狀發病時間難以界定,若交易結果明顯不利于這一類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該類二手房買賣合同。
律師表示,二手房買賣交易中若知悉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交易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需慎之又慎。否則,將面臨買賣合同被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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