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依法征稅提供基礎。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最新消息 價格 戶型 點評]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大力推廣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未如期確定并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或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于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等問題,也納入約談問責范圍。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您好,關于房地產的新國八條內容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制
第一條
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工作[1]
房地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價格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直接影響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條件的改善,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甚至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目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雖然是局部性和結構性問題,但如不及時加以控制或處理不當,有可能演變為全局性問題。因此,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業的重要性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作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
第二條
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
保持住房價格特別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相對穩定,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政府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穩定住房價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穩定住房價格工作負總責,同時要落實市、縣人民政府的責任。為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對住房價格漲幅超過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一定幅度的地區,有關部門可采取暫停審批該地區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暫停提高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等措施;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當地房地產市場大起大落,影響經濟穩定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地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
大力調整和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區要因地制宜,抓住重點,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價位商品住宅建設的基礎上,著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給,提高其在市場供應中的比例。要有計劃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并對外公布;全面落實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要及時調整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并督促抓緊建設。同時,抓緊清理閑置土地,促進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實際供應總量和利用效率。對已經批準但長期閑置的住宅建設用地,要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或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置。
第四條
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的要求,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嚴格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確定年度拆遷規模。要堅決制止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為,避免拆遷帶來的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進一步減輕市場壓力。2005年城鎮房屋拆遷總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內。
第五條
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預期
要綜合采取土地、財稅、金融等相關政策措施,利用輿論工具和法律手段,正確引導居民住房消費,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繼續支持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基礎上,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控制投資性購房需求的力度,嚴肅查處違規銷售、惡意哄抬住房價格等非法行為,有效遏制投機炒作。要加大宣傳力度,適時披露土地供應、住房供求及價格漲落等相關信息,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和心理預期。同時,要規范引導措施,避免挫傷市場信心,引起房地產市場大的波動。
第六條
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
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全面準確地掌握房地產市場狀況和運行態勢。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對房地產市場有關問題的研究,盡快對房地產市場特別是住房價格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繼續完善調控住房價格的有關政策措施。同時,要制訂相關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和防范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七條
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措施
為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穩定住房價格,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土地、金融、財稅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還將根據情況適時出臺有關政策。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盡快制訂具體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要注意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調節措施,采取經濟和法律等多種手段,有針對性地從供求兩方面進行雙向調控,切實把過高的住房價格降下來。
第八條
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為督促各地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對各地住房價格及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對部分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地區或城市還要進行重點督查。要建立通報制度,對調控措施不落實、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各地區也要加強對各市、縣工作的指導協調,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督查工作,加強協調和配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