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
本叢書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為綱,結合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收錄與其相關的配套規定,并在此基礎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廣大讀者及時解決常見法律問題。
條文解讀 以主體法條文為核心,撰寫法律術語、條文注解、實用問答和配套索引,介紹相關的法律概念,對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予以注釋和解析。
配套規定 根據配套索引所列關聯法規,本叢書廣泛收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錄新舊條文對照表。
法律文書 根據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本叢書還收錄、編寫相關法律文書的示范文本或者參考樣本,供廣大讀者予以參考,以便充分主張合法權益。
流程圖表 根據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本叢書還按照法律實務操作的具體要求,制作流程圖表,方便廣大讀者依法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公共建筑及公用設施包括:
(1)小區內道路、場地;
(2)小區內共用綠化;
(3)物業管理用房;
(4)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5)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若有);
(6)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7)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8)其他依法歸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
2、小區共有部分及相應設施設備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建議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共有收益進行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