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程序1、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2、納稅人采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產的,對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之后辦理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
在我國現行中央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中,土地增值稅屬于地方稅種。目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項目銷售階段,按月或季度以申報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在項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所得,清算應納所得稅額。
一、根據國務院令第1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二、根據國稅發[2006]187號之規定: 一、土地增
折疊征收方法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為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