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 />
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在房產交易中一般不是影響價格的因素. 住宅用房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70年,但40年50年的都有,時間從開發商取得土地時算起. 目前國家對使用期滿的土地只有指導性的意見,可以自動延續,付一定的土地出讓
我國實行的是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制度,一般的磚混結構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是五十年,達到使用年限應作為危房處理。 另外,土地使用也是有年限限制的,一般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五十年,農村地區有七十年的,超過法定使用年限國家(或集體)有
您好,土地使用權證年限為: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
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國家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劃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中的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
1。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2。入帳后,自當月起,根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年限(一般為50年,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證上規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確定),分期攤銷計入企業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