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有幾種前提 1:房子不屬于住宅性質,為40年小產權房 2:房子沒有交房,還在建造當中 您在購房的時候仔細看一下合同條款“出賣人應該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 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
怎么不給辦呢?不合理呀,樓主如果是通過中介買的話可以先和中介那邊溝通,不是就可以去當地土地規劃局去咨詢,再不行就可以走司法程序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
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辦理產權證是購房者自己的責任。開發商只是承擔必要的協助義務,即開發商必須提供自身掌握的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必須的材料,而且只有開發商辦理了產權的初始登記,購房者才能申請辦理產權證,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沒有辦理
1、對方已經違約。 2、根據您們的合同約定,你可以主張違約金。 3、當達到超過約定的期限多少日后仍然沒有交房的,您可以主張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