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審批程序
一、申請宅基地條件
(1)村民建房所在村有詳細的村莊規劃。
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住宅。
(2)子女一到結婚年齡,確需結婚分戶的;家庭人口多,房屋面積小,居住擁擠的(包括三代同居一處宅基地的)。此條件以戶口薄為主。
(3)新建住房用地面積不能超過200平方米。
(4)經鎮村中心核實,在村中確實沒有住房的。
(5)退休后回原籍的國家干部或工人,在村內確實沒有住房的。
(6)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報批程序
1.書面申請。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向所在村委提交書面申請;
2.村委研究。①村委召開會議研究,同意后初步安排地方;
②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或黨員會議討論通過;
③將研究結果及申請人姓名、人口、原有房屋、建房條件、占地位置及面積等情況張榜公布(不少于7天、無異議)。
3.國土所、鎮村建設中心初審。
①村委負責建房人員到國土資源所、鎮村建設中心領取并填寫《申請表》;
②國土所和鎮村中心聯合現場勘驗(看是否符合條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等)
③提取申請人戶籍證明,持村委和村民代表(或黨員)會議記錄到國土所填寫《平度市宅基地使用批準證書》和有關表格。
④持村委和村民代表(或黨員)會議記錄到鎮村建設中心辦理《選址意見書》等相關手續。
4.鎮政府審查。由國土所負責報鎮政府審查蓋章。
5.國土資源局審核。由國土所報平度市國土資源局審核。
6.市國土局報市政府批準。
7.驗收發證。房屋竣工后,由國土所現場驗收,進行土地登記,完善檔案材料,并報市行政審批中心國土局窗口領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注意事項
1.農村村民1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農村村民出租、出賣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農村宅基地;
4.村委只能初步安排地方,不要一錘定音,待國土所和鎮村中心人員現場把關后確定;
5.安排的地方必須無糾紛、無爭議、無障礙物。
四、買賣、繼承房屋變更手續所需材料,
一般由村文書負責到國土所問明有關材料格式,并準備以下材料:
1.買方、(繼承方)申請(A4紙打印);
2.買賣(分家)協議(A4紙打印);
3.原土地證;
4.買方(繼承方)戶籍證明;
5.村委證明(A4紙打印);
6.契稅證明;7.填寫有關表格。
五、臨時用地
農村村民因養殖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由村委負責到國土所先行辦理申請,
之后進行現場勘驗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準備材料,報市局審批;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予受理。
申請建房農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建房申請,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后,村委會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同時附原有住房(拆除、調劑)協議或無償交由村委統一管理的協議(統一文本)報所在鄉(鎮)政府審核。 鄉鎮政府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并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申請建屋家庭常住人口數;原有住房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公示后無異議的,分別報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對擬安排的占地面積、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時間等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示。 公示后無異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規劃審核意見,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建設用地建房審批手續,符合建房條件的,規定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申請使用農用地建房的,按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用地批準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再委托有資質的勘測單位放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進行放樣驗線后,方可動工建設。
1、用地戶申請;
2、村民委員會初審;
3、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5、辦理宅基地登記、發放宅基地證書。
申報材料
1、本人申請;
2、本人身份證明;
3、審批表;
4、規劃許可證;
5、踏查報告;
6、原土地證(舊房翻建)
一、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鎮政府進行初審,并負責調地工作:
1、鎮村建辦意見;
2、鎮土地分所意見;
四、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五、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1、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意見,發批準文件;
2、縣土地局審核,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發批準文件;
六、鎮政府收取建房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七、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并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九、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十、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批流程:
一、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鎮政府進行初審,并負責調地工作:
1、鎮村建辦意見;
2、鎮土地分所意見;
四、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五、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1、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意見,發批準文件;
2、縣土地局審核,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發批準文件;
六、鎮政府收取建房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七、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并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九、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十、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