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辦法第一章:安置房建設組織領導安置房建設實行市統籌、區為主的原則,由各城區人民政府和云龍示范區管委會統一組織建設。成立市征地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人防辦、審計局、物價局、規劃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人和城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各城區人民政府和云龍示范區管委會應分別成立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簡稱“區安置辦”),具體負責安置房建設、分配、管理的日常工作。市發改、國土、規劃、建設、人防、房產等職能部門應全力支持、配合、指導安置房建設與管理工作,開辟綠色通道,及時為安置房建設業主單位承辦報批、報建、辦證等工作。安置房管理辦法第二章: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安置小區按照相對集中、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態宜居、建設達標的原則組織建設,確保公共配套設施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安置房戶型規劃設計應事先征求購房戶意見,以基本戶型為主體,形成總體建筑規劃設計方案,經區人民政府評審后,報規劃部門審批。安置房建設按照“項目競標、工程競標”的原則,依法依程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項目代建、施工和監理單位,合理有效的控制安置房建設成本,保證安置房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范和規定,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安全生產及竣工備案等制度,強化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管理。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項目須通過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建設、國土、規劃、人防、房產等行政職能部門的竣工驗收。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竣工資料綜合驗收并備案。安置房管理辦法第三章:安置房定價與銷售安置房按照綜合建設成本核定銷售價格,由各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審核后批準執行。購房戶所購安置房超指標面積部分,比照當時同類型商品房市場價格購買。未計入成本的代收費,由售房單位代收代交,不包含在其銷售價格之內。安置房管理辦法第四章:安置房物業管理安置小區物業管理遵循社會化管理原則。公用物業的建設和管理以服務小區業主為原則,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和云龍示范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各獨立的安置小區應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各業主委員會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管理、養護、維修,維護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小區內總建筑面積的3-5‰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小區內的水、電、氣等實行一戶一表,單戶計量,由專業供應公司向終端用戶直接收取有關費用。安置房購房戶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繳納房屋維修資金。
一般是可以得,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