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需要經過政府審批后才能是有效的。
(1)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搜索門批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A、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B、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D、依照有關規定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省直機關和中央省附企業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有關批準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3)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證以及與受讓方簽訂轉意向書,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4)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轉讓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5)有償使用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權利方面有一定的區別。嚴格意義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擁有完整的使用權,對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備直接處置的權利。它不能像出讓土地那樣,使用權人可以直接在二級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要符合怎樣的條件和程序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審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具體規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經過“申請(受理)―地價評估―確定協議出讓方案并報批―核發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土地確權登記”的程序。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到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劃撥轉讓申請;土地部門受理后,向當地規劃部門征詢地塊用途符合規劃,組織地價評估、集體會審,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定協議出讓方案,并報當地政府批準;方案被批準后,向申請人核發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明確轉讓價款,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持轉讓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土地部門進行審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登記。綜上所述,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一定要認真審核,看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1、國家以出資方式處置《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干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2、以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應當采取出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國有企業改造或者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組建企業集團;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國有企業采用租賃經營方式;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改制企業選擇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所屬關系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3、以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1)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2)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3)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其中第(2)、(3)、(4)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