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材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土地增值稅交納憑證(轉讓方提交);
6、契稅交納憑證(受讓方提交。如房地產整體轉讓且已辦理好房產權過戶手續的,可以不提交);
7、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提交地塊投資證明;
8、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資產處置情況提交;
9、涉及房產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
10、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辦事程序 申報材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土地增值稅交納憑證(轉讓方提交); 6、契稅交納憑證(受讓方提交。如房地產整體轉讓且已辦理好房產權過戶手續的,可以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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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程序
申報材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土地增值稅交納憑證(轉讓方提交);
6、契稅交納憑證(受讓方提交。如房地產整體轉讓且已辦理好房產權過戶手續的,可以不提交);
7、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提交地塊投資證明;
8、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資產處置情況提交;
9、涉及房產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
10、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辦事程序
申報材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土地增值稅交納憑證(轉讓方提交);
6、契稅交納憑證(受讓方提交。如房地產整體轉讓且已辦理好房產權過戶手續的,可以不提交);
7、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提交地塊投資證明;
8、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資產處置情況提交;
9、涉及房產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
10、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土地轉讓程序: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后,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備注:
1、如為協助法院執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依據法院提供的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中所載明的宗地四至面積籌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經審查批準,補交出讓金后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4、有關資料采用復印件時,應與原件核實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分立者應為原同一單位或家庭成員,且單位所有權性質不變;更名者應為同一使用權人。繼承的須提交繼承文書或公證文書等。繳納有關費用后,繼承、分立、更名可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直接進行變更登記。夫婦共同購置的房地產,可以設定為共有財產,經申請可參照更名辦理。
6、企業改制土地變更實際上一種轉讓行為,通常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則上需轉讓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