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折舊:標準、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停用設備也要計提折舊。
2、稅法標準:不得低于下列折舊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火、輪、主要設備10年 汽車、電子設備、工具等5年
預計凈殘值5%,外資企業10%.
3、常見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
多種的折舊計算方法,但是一種固定資產一旦選定了折舊方法后,只有在本會計期間允許修改,以后期間將不再允許修改,只能通過變動單調整,請務必慎重。
4、i. 不計提折舊:對于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不計提折舊。
ii. 平均年限法(一):
月折舊率=(1-凈殘值率)/使用年限*12
月折舊額=原值*月折舊率
iii. 平均年限法(二)
月折舊率=月折舊額/(原值-凈殘值)
月折舊額=(原值-累計折舊-凈殘值)/(使用年限-已計提月份)
iv. 工作量法:工作量發是根據實際的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基本計算公式為: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凈殘值率)/預計工作總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v. 雙倍余額遞減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凈殘值)平均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房屋、建筑物的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因此,自行建造廠房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其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其預計凈殘值率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我建議您按照通常的做法將其預計殘值率確定為5%左右。
大家知道,一般合同規定土地使用權年限應當少于實際使用年限(這是經營策略)。除政策障礙外,一般可以續簽的,只是費用比過去高點而已。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凈殘值。并根據科學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不再明確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率。只要求定期復核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當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預期數與原先的估計數有重大差異時,調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稅法規定:稅法對固定資產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由此可見,稅法對房屋、建筑物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預計殘值率5%
月折舊率=(1-殘值率5%)/使用年限/12
月折舊額=原值*月折舊率
在建工程完工后轉入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貸:在建工程
工程物資是在建工程項目領用的,領用時,借:在建工程,貸:工程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