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如果沒約定違約金,可以不用承擔違約金。但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定金,如果您想退房,定金是要不回來了,但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價金的20%,超過的部分應當返還,也就是你可以要回20%即10萬元。
如果有調節的余地建議你同房東商量一下,能少賠最好,你最多也只要賠一個月的
你可以要求房東出示其與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的協議,如果上面明確禁止出租或出租前需物業同意(房東擅自出租)就不用賠啦!
如果真的要全額賠償,還不如住上一個月呢,當然,你還可以轉租給需要租房子的人
如認購協議書有約定,按協議約定執行。如無約定,按定金處理,定金不超過總房款的20%(違約金)
實際損失的30%以內。
因合同簽訂時無法預計實際損失,所以可以適當多約定些違約金,待進入訴訟程序后再調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9〕5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就規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該司法解釋對約定違約金過高、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情形也規定了具體可參照的標準。
*注意:
合同問題非常復雜,改動一個標點附后都可以讓你人才兩空。所以,遇到合同問題,應委托律師處理。如擅自處理,后果自負。
1、未付款的日得百分之二。也就是30萬貸款2、買房違約,總房價20%3、買房違約,賣方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合同,但也可以不解除4、貸款放款最后時間,你不算違約。若在購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時間內,你的貸款未審批通過,那算你違約,時間按約定最后時間開始算,知道你辦理通過或者現金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