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可以告訴你大概的模塊,僅供參考 1、管理公司介紹 2、物業基本概況 3、各專業管理方式 4、費用和預算 5、階段性達到的目標 6、服務承諾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定崗定編的數量標準 物業管理公司機構的設置根據管理的需要而定,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以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計算,大致為:多層房屋配6人,高層大樓配8人,不足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的不少于5人。 一、多層住宅物業管理人員的定崗定編標準 多層住宅物業管理人員的定編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1萬平方米配置3.6人左右(不包括車輛管理人員),各類人員配置及標準如下: 1、管理人員:主任,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設1人,10~20萬平方米,設一正一副,25萬以上,設一正二副;助理,總建筑面積10萬以下設1人,在10萬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萬平方米增加1人;社區文化設一人,活動中心、場所的值班人員另計;管理處財務相對獨立,一般設出納、會計各一人,但可以兼職;其他人員如資料員、接待員、倉庫管理員可根據物業的大小和工作需要來設置。 2、維修員:建筑面積每4萬平方米設置1人。 3、綠化員:綠化面積每4000平方米左右設1人。 4、保潔員:每140戶設1人。 5、保安員:每120戶設1人。 6、車管員:根據道口或崗亭設置,車輛流量大的每班設2人,流量小的每班設置1人,一日3班。 二、高層住宅物業管理人員的定崗定編標準 高層住宅物業管理人員的定編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1萬平方米配置7.5~7.8人左右(不包括車輛管理人員),各類人員配置及標準如下: 1、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小于5萬平方米設主任1名,每增加5萬平方米增設副主任1名;助理每350戶設1人;社區文化設1人,活動中心、場所值班人員另計;會計、出納各設1人;其他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 2、機電人員:高層住宅樓宇機電設備設施一般都有電梯、消防、供水、供電設施,要相應配備工程技術人員,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樓宇每1萬平方米配1.5人。 3、保潔、綠化人員:建筑面積每7000平方米左右或90~100戶配1人;公共場所或商業場所可適當調整人員。 4、保安人員:每40戶配1人或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左右配1人。 5、車輛管理人員:依據崗亭或道口設置,車輛流量大的每班每崗設2人,流量小的每班設1人,一日3班。 三、高層寫字樓物業管理人員的定崗定編標準 高層寫字樓物業管理人員的定編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1萬平方米配置15~18人左右(不包括車輛管理人員),各類人員配置及標準如下: 1、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設主任1名,每增加3萬平方米增設副主任1名;助理每2萬設1人;社區文化設1人,活動中心、場所值班人員另計;會計、出納各設1人;其他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設置。 2、機電人員:高層寫字樓要增設空調通風系統,其他類型設備的數量也較高層住宅有所增加,所以對工程技術人員的配備相對要求高且數量多,一般每1萬平方米配4~5人。 3、衛生、綠化人員;建筑面積每2500平方米配1人。 4、保安人員:建筑面積每2000平方米左右設置1人。 四、其他類型的物業 如商業、綜合性樓宇可以參考以上人員的定編方法來確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物業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招標備案材料。相關法律知識:《物業管理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