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國有企業轉讓國有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計算方法: 一、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一)收入的確定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 其他收入在內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 按照規定,對于納稅人取得的實物收入要按收入的市場價格折算成貨幣收入;對 于取得的無形資產收入,要進行專門的評估,在確定其價值后折算成貨幣收入。 對于取得的貨幣收入為外國貨幣的,應當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 場匯價折合人民幣,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當月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外幣收入,也應按實際收款日或收款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 (二)扣除項目及其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