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保證金比例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并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并完成抵押登記后,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銀行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在銀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貸款項目合作協議》以及《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約定,銀行為開發商開發樓盤的購房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而開發商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并按著發放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證金,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當購房借款人取得房地產證,并辦妥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后,銀行將保證金賬戶中的對應保證金退還給開發商。在此期間內,若購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由開發商代為償還,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賬戶中扣劃相關款項。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被法院凍結、扣劃的情形時有發生,原因在于法院有時認為該保證金擔保不屬于動產質押,不能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銀行并無優先受償權。銀行的法律風險首先來源于合同約定方面合作協議對保證金賬戶中資金的性質約定不夠明確,未明確將其表述為動產質押;而且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動產質押不應約定擔保期間,該合同關于擔保期間的約定與動產質押的實質存在沖突;此外,合同約定在擔保期間內,若按揭購房人未按期還款時,銀行可以直接扣劃保 按揭貸款保證金證金歸還購房人的按揭貸款,此約定屬于擔保中的流質條款,不應產生法律效力。其次是在保證金特定化方面在此應注意的是,《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未專門列明保證金賬戶的種類,人民銀行的賬戶查詢系統將保證金賬戶列為臨時賬戶,未顯示保證金的字樣,不利于質押權人主張權利。而且,在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業務中,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是不斷變化的。隨著按揭貸款的發放,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可能不斷增多;同樣,隨著房產證的辦妥并移交質權人,賬戶中的資金也在不斷返還出質人,也就是說保證金隨時都在進進出出,未能達到將金錢貨幣特定化的要求。 這幾方面的風險都將影響銀行保證金賬戶質押擔保的有效性,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據此認定銀行保證金不具有質押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最終導致銀行債權保證金得不到司法認可,被執行扣劃,銀行擔保債權懸空。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貸款保證金中的重要種類,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此保證金要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