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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賣方違約不賣,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通常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賣方應該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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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違約 了,你可以直接保留好證據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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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開發商延遲交房的違約金,按每日2%—5%計算,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違約金的額度,這個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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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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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
1、定金罰則具體內容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2.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2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2.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3、《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定:
3.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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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買期房的風險,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看看上面有沒有約定延期交房的條款,道理上可以退房或是賠償延期的租金損失。希望能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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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發個解除通知的律師函給對方,沒收定金或者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之后余款推給對方,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看你的合同。如果協議上寫的是“定金”而非“訂金”,那買方如果不買房子的話,沒有理由要求退還定金,你完全可以拒絕退還定金。口說無憑,你可以要求他,要他書面給你一個東西,要求解除合同,拿到這個書面的東西,你就可以隨時處置這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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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人毀約,要承擔三種結果。
賣房人看到房價上漲后拒絕賣房,屬于民事違約行為,按照《合同法》規定,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一是繼續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補救;三是賠償缺失。
這三種違約結果是由買房人選擇的。因此,買房人可以不要賣房人返還定金,而要求對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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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敘述。開發商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你們可以主張違約金,并要求開發商盡快交房。退房比較難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除非是無法實現居住的目的,一般法院不支持退房的,也是為維護經濟的穩定。你的合同只有復印件,開發商說已將合同原件交付給你們,其應該拿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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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主張延期交房的訴訟過程中請求法院(或是仲裁機構)要求對于約定違約金增加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為按照銀行逾期付款的法定違約金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而你們雙方約定的確是日萬分之零點三,實在是過低,而且由于合同多半是開發商事先制定的格式性的,
因此綜合上述理由,你可以考慮要求法院或是仲裁機構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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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東原因導致租客無法在租賃期內正常租用該物業,房東應立即全額無息退還押金予租客,且租客有權追究房東的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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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按揭辦不下來怎么辦: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準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并舉證自己沒有過錯并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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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你另行租房的租金和搬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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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呀,民法和擔保法都有具體說明。
七、定金罰則
1、定金罰則具體內容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2、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2.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2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2.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3、《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定:
3.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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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對方已經違約。
2、根據您們的合同約定,你可以主張違約金。
3、當達到超過約定的期限多少日后仍然沒有交房的,您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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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是否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再次就是看買賣合同中對違約金是怎么規定的,簽訂了合同,并且合同中對違約金有明確的說明,是多少錢還是按房價的比例,如果這個時候買方違約,就必須按照合同的說明支付違約金。如果是口頭上的,就比較難辦,因為沒有具體的合同等,就是買方違約了不給違約金也沒有太好的辦法。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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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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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時,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交房,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實際的交房面積小于3%的可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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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情況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
賣房人拒絕過戶的屬于違約,買房人可以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并可以向對方主張違約賠償。
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合同及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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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在合同糾紛中提到的違約責任,一般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主張的合同責任。在我們代理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中,大部分都是關于違約責任承擔的糾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以由當事人基于約定或法律規定在一方違約時行使解除權而終止,換言之,一方當事人無論是基于合同約定還是法律規定,都有可能在另一方違約時行使解除權。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作為守約方當然可以基于合同約定,在合同并不解除的情況下向違約方提出違約責任,這一點不難理解。而有相當一部分合同糾紛,是因為一方的嚴重違約行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客觀上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守約方提出解除合同而致合同終止,那么,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為行使合同解除權致合同終止的情況下,是否還可以同時向另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呢?
實踐中,確有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是合同既然解除了,則違約責任不能再主張,認為是解除行為使合同終止的結果已經吸收了違約責任的內容。另一種認為,違約系一方的背信,也是提出合同解除的前因,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損害守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