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會計科目“固定資產”中的“土地”是指過去(1952年以前)已單獨估價入賬的土地,這部分土地資產,不允許計提折舊。主要原因是,過去國有土地實行無償劃撥方式。我國于1986年6月25日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并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過1988年、1998年修改,新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在新的法律下,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就要支付法律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在會計上一般將其列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價、攤銷。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時可能不花費任何代價,如企業所擁有的并未入賬的土地使用權,這時就不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有時企業花費了較大代價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時就應予以資本化,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計入無形資產賬戶。如企業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沒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按規定應補繳土地出讓金,此時,企業應將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予以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入賬核算。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可以取得一部分土地收益。對于這部分土地凈收益(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照章征稅。因改制土地估價如何入賬,一是要看原來國有企業土地如何入賬,第二要看改制時是否支付了土地使用權代價(費用)。如果支付了相應的費用,這部分費用就應該作為無形資產入賬。土地出讓金是否計入所建固定資產原值問題。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后,企業為新建辦公樓等而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為房地產開發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開發成本”科目核算。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但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入賬。
需要變更 如果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里核算,則增加無形資產 如果在固定資產-房屋里核算則增加固定資產
土地出讓金(land-transferring fees)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