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2、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3、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并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后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后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于經濟適用房的一種。4、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將及部分向內部職工籌集的資金建成的房產,建成后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并且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于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
一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搜索 二、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 三、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準和集資款標準。對住房面積已經達到當地規定標準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以前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面積和新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面積合并計算)超過當地規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行。對單位違規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 四、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