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程序,加強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程。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后一程序。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備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第五條需要拆遷的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于面積較大或者戶數較多的拆遷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需聽證項目的面積或者戶數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拆遷許可聽證應當對拆遷許可條件,特別是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聽證。聽證意見作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的重要參考依據。第七條對于符合拆遷許可證核發條件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拆遷許可證,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對于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資金不落實的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第八條在取得拆遷許可前,拆遷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摸底,區分有產權證與無產權證房屋。對于未取得房產證但能夠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擁有的,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后,依法補償;對于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認定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承租權)爭議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后,按照訴訟結果依法補償。第九條對于拆遷中的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辦法,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對于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要及時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一條《城市規劃法》實施后,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以及臨時建筑使用期限屆滿未拆除的為違法建筑。對違法建筑依據《城市規劃法》及地方城市規劃實施條例規定處理。《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違法建筑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歷史情況,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三條對于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裁決。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拆遷人已按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第十七條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第十八條各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拆遷程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侵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