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提供給物業
物業管理條例里面有寫的,10萬平米以下,按建筑面積的千份之四計算,超過10萬平米的,按千份之三計算。但最低不得低于50平方米。每個地區的具體規定不同,一般由盛直轄市、自治區建設、房管部門制定的,是管理區域總面積的千分之二
根據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房管局聯合發文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必須配足面積、按標準建設,且不計入公攤,歸全體業主所有。?我市新建住宅區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總面積一律將按規劃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配置,這就意味著每1萬平方米
物業費的起算時間及收費標準一般在房屋銷售合同中都有約定,且你也簽過字認可的。 一般物業費從公告交房日的次月起計收,與交不交房無關。建設部相關文件中有這方面的規定 收費標準一般均經當地物價部門審批同意。
物業管理用房具體設計標準,1.符合功能要求。2.符合面積要。3.符合位置及布局要求。4.符合通風采光要求 。5.符合裝修及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