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后,各地區認真落實土地出讓收支金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大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目前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仍存在預算編制不夠細化、制度尚不完善、預算基金缺乏約束力、相關部門協調性不夠、記賬依據和記賬時間不一致等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研究加以解決。
當前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不夠細化。與公共財政預算相比,土地出讓收入支出的功能分類科目較粗,難以清晰地反映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缺少科學完整的支出標準體系,導致預算審核缺乏依據。土地開發費用是土地出讓收入支出中的一項較大的成本性支出,由于缺乏具體的支出標準,一直以來,土地成本核算基本上都是按國土部門申報的數據進行確認,或者憑感覺進行審核,難以說服其他部門。同時,基金預算編制的內容、時間和程序也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嚴格規范。
(二)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新出臺的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國有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但對相關職能部門沒有明確規定,對職能部門違背規定的做法沒有切實的處罰措施,執行中缺乏明確的依據,對違規行為和對象難以進行有效的制約和處罰。
(三)國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基金缺乏約束力。基金預算編制與實際執行難以有效銜接,沒有嚴格按預算科目和項目執行。土地出讓收入受土地市場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宏觀政策等因素影響較大,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性等特征、容易造成年度間收入大起大落,難以準確預測年度收入預算。在支出使用時,又與出讓宗地有具體情況緊密相連,如出讓新增建設用地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性費用,改制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入主要用于企業改革需要,出讓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需要開支土地開發費用,因地塊不同,開支的項目標準也不相同,而每宗土地能否出讓成功也難以準確預測,也都增加了預算執行不確定性。
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土地出讓收購、供應信息共享平臺。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是財政、國土部門、土地收儲機構共同的任務,從土地收儲、開發、出讓到收入入庫,是一個時間跨度大、可變因素多、信息量大的復雜過程,需要多個部門的通力協作。加強管理,首先要統一認識,協調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為實現資源共享,國土部門,儲備中心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土地收購、出讓基本情況表,將分宗地的土地收儲及出讓具體信息告之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亦按月將收入明細反饋國土部門。條件成熟后,可設計開發一個程序,做到每宗土地收購,出讓合同簽定后,其出讓面積、金額、已收繳等數據都能被財政、國土等部門及時掌握,為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編制、執行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信息。
(二)因地制宜完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應根據地方土地出讓收入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完善實施細則,明確《辦法》未盡事宜,確保《辦法》順利實施,建議《辦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核定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必須同時抄送國庫,作為國庫核撥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依據。
(三)提高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土地收入預算編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在具體工作中,如果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下達晚于預算編制時間,難以預算土地出讓收入時,各地可按“估計收入寧低勿高”的要求,以前三年平均收水平為基礎預測收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每宗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土地開發成本差異較大,短期內出臺全省統一的土地開發成本支出標準比較困難,因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宗地為單位,編制支出預算。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嚴格預算調整程序,對于年度執行中需要調整預算的,一律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建立信息溝通和對賬機制,徹底杜絕“體外循環”。一是財政部門與國土管理部門協調,建立覆蓋地方國有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土地儲備、出讓信息共享機制;二是人民銀行國庫和國土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國有土地出讓收支定期對賬制度,并設立信息臺賬,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反映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狀況,實現實時查詢以及收支月報制度;三是人民銀行國庫與財政部門、商業銀行代理經收處協調,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實現財政、銀行和國庫的計算機聯網,實現賬務明細核對機制,全面監控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繳撥情況。
(五)規范征管體制,加大對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管力度。按照稅收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管理辦法和程序,財政部門、國土管理部門、代理銀行各司其責,實行徹底的收繳分離,建立國土管理部門開票,財政部門委托相關代理銀行代收的制度,代理銀行收取土地出讓金后,自動劃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戶,財政部門在匯繳戶進行統一核算直接按相關科目將其全額繳入國家金庫。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發揮監督制約機制作用。
(六)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將款項直接支付給項目單位,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增強補償費用發放透明度。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部分,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經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從地方國庫中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一)國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不夠細化。與公共財政預算相比,土地出讓收入支出的功能分類科目較粗,難以清晰地反映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缺少科學完整的支出標準體系,導致預算審核缺乏依據。土地開發費用是土地出讓收入支出中的一項較大的成本性支出,由于缺乏具體的支出標準,一直以來,土地成本核算基本上都是按國土部門申報的數據進行確認,或者憑感覺進行審核,難以說服其他部門。同時,基金預算編制的內容、時間和程序也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嚴格規范。
(二)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新出臺的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國有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但對相關職能部門沒有明確規定,對職能部門違背規定的做法沒有切實的處罰措施,執行中缺乏明確的依據,對違規行為和對象難以進行有效的制約和處罰。
(三)國有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基金缺乏約束力。基金預算編制與實際執行難以有效銜接,沒有嚴格按預算科目和項目執行。土地出讓收入受土地市場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宏觀政策等因素影響較大,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性等特征、容易造成年度間收入大起大落,難以準確預測年度收入預算。在支出使用時,又與出讓宗地有具體情況緊密相連,如出讓新增建設用地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性費用,改制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收入主要用于企業改革需要,出讓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需要開支土地開發費用,因地塊不同,開支的項目標準也不相同,而每宗土地能否出讓成功也難以準確預測,也都增加了預算執行不確定性。
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土地出讓收購、供應信息共享平臺。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是財政、國土部門、土地收儲機構共同的任務,從土地收儲、開發、出讓到收入入庫,是一個時間跨度大、可變因素多、信息量大的復雜過程,需要多個部門的通力協作。加強管理,首先要統一認識,協調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為實現資源共享,國土部門,儲備中心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土地收購、出讓基本情況表,將分宗地的土地收儲及出讓具體信息告之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亦按月將收入明細反饋國土部門。條件成熟后,可設計開發一個程序,做到每宗土地收購,出讓合同簽定后,其出讓面積、金額、已收繳等數據都能被財政、國土等部門及時掌握,為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編制、執行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信息。
(二)因地制宜完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應根據地方土地出讓收入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完善實施細則,明確《辦法》未盡事宜,確保《辦法》順利實施,建議《辦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核定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必須同時抄送國庫,作為國庫核撥土地出讓收入資金的依據。
(三)提高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土地收入預算編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在具體工作中,如果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下達晚于預算編制時間,難以預算土地出讓收入時,各地可按“估計收入寧低勿高”的要求,以前三年平均收水平為基礎預測收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每宗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土地開發成本差異較大,短期內出臺全省統一的土地開發成本支出標準比較困難,因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宗地為單位,編制支出預算。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嚴格預算調整程序,對于年度執行中需要調整預算的,一律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建立信息溝通和對賬機制,徹底杜絕“體外循環”。一是財政部門與國土管理部門協調,建立覆蓋地方國有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土地儲備、出讓信息共享機制;二是人民銀行國庫和國土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國有土地出讓收支定期對賬制度,并設立信息臺賬,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反映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狀況,實現實時查詢以及收支月報制度;三是人民銀行國庫與財政部門、商業銀行代理經收處協調,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實現財政、銀行和國庫的計算機聯網,實現賬務明細核對機制,全面監控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繳撥情況。
(五)規范征管體制,加大對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管力度。按照稅收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管理辦法和程序,財政部門、國土管理部門、代理銀行各司其責,實行徹底的收繳分離,建立國土管理部門開票,財政部門委托相關代理銀行代收的制度,代理銀行收取土地出讓金后,自動劃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戶,財政部門在匯繳戶進行統一核算直接按相關科目將其全額繳入國家金庫。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發揮監督制約機制作用。
(六)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將款項直接支付給項目單位,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增強補償費用發放透明度。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部分,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經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從地方國庫中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