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物權,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上有明文規定。 這兩種權利最大的區別是行使權利是否涉及第三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是一種可以排斥任何人干涉的權利,而債權卻是相對人,只是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除非開發商給你牽合同,一般在公共區域的門都有物業來掌管的,門一般都鎖著你是上不去的別說要一小快地方了,如果沒人管那頂上養雞,鴨,鵝,都隨便了你住著不鬧心啊,著地方歸物業所管理,你放一個太陽能熱水器應該可以,但是還的和物業
頂層露臺為公共用地
你好,依據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3款: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
“買房贈送露臺”成為時下售房廣告中某些開發商的單方承諾。買東贈西這本是商業的一種讓利促銷的手段和方式,無可厚非,問題是開發商有權贈送露臺嗎?就此有必要做一點探究。具有獨家露臺退層式結構的樓房以前在城市中為數不少,但舊時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