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 />
一)居民戶按照原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發給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為:十五平方米以下(含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五元;十五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含三十平方米),其中的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五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一、國土資源部2010年7月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 二、新標準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
《關于修訂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穗國房字〔2007〕951號 各區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