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戶按照原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發(fā)給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為:十五平方米以下(含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五元;十五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含三十平方米),其中的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五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nóng)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
《關于修訂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穗國房字〔2007〕951號 各區(qū)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
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一)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以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補償金額(本市歷史舊城區(qū)范圍內(nèi)的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