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補償
1、對持有產權證磚混結構房屋的補償:基準價750元/平方米×區位調節系數(1.08)=810元/平方米。
2、對于確屬原有老房,一、二層房屋面積未辦理產權手續的磚混房屋,經組、村(居委會)、鄉(辦事處)、區認定后,按810元/平方米減去74元/平方米(辦理規劃證、房產證等費用)計算,應補金額為736元。
3、對于確屬老房一體建成的三層以上房屋,經組、村(居委會)、鄉(辦事處)、區認定后,按照建筑成本價給予補償,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補償和補助。
4、涉及村、組集體房產的補償,根據實際狀況,按照標準減去折舊進行補償;租賃村組集體土地進行加工、養殖、休閑等的房屋設施,經組、村(居委會)、鄉(辦事處)、區認定后給予建筑成本價減去折舊進行補償。
5、對經認定確屬老房的磚混結構房屋,門窗未裝、水電未通的,按應補標準每平方米扣除20—30元后進行補償。
6、對于突擊搭建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二)評估補償:
在規定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根據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確定。
五、拆遷安置
(一)安置地點
臥龍區被拆遷群眾安置地點初定于健康路與北外環交叉口西北區域;宛城區被拆遷群眾安置地點初定于新規劃建設的農運會體育場館西側,釣魚臺南側、健康路東側。具體拆遷安置地點以規劃選址意見為準。
(二)安置原則
對于該區域村(居)民的安置,每人按40平方米住宅進行安置,原則上每戶只能享受一套安置用房。
(三)安置房面積
該區域安置房暫定為80—120平方米左右戶型。具體面積以規劃審批的圖紙為準。
(四)安置房調換方法
被拆遷房屋有證建筑面積及經組、村(居委會)、鄉(辦事處)、區認定的一二層建筑面積,可在原地挑選一套安置房。若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剩余有證合法建筑面積按宛政〔2009〕41號文件進行貨幣補償;若安置房面積大于被拆房屋合法面積的,多出部分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五)過渡期限
該項目原地安置為期房,拆遷安置過渡期限為18個月。
(六)臨時過渡費
對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所拆房屋有效產權面積置換的安置房面積,在規定的過渡期內按安置房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助3元;超過規定期限的按拆遷合同約定自逾期之日起雙倍支付。
(七)安置房挑選辦法
安置用房的選擇按照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的先后順序挑選棟號、樓層、面積及戶型。
(八)對于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拆遷區域內沒有合法房產的空掛戶口人員,不享受任何補償安置
六、相關補助
(一)搬遷補助費:按所拆房屋有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3元。
(二)生產經營性用房停產停業補助:按所拆有證房屋營業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助80元。
(三)生活補助: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四)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每提前1天拆遷按所拆房屋有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元。
(五)選擇貨幣補償不要求安置的,按所拆房屋有證面積每平方米補助180元。
七、其它問題
(一)按征用土地凈地的7%土地,交當地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二)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社區居委會(村民組)辦公及物業管理用房需要,建成后應提供不少于5‰的房屋由社區居委會(村民組)以成本價購回。
八、具體操作
宛城區、臥龍區各自負責本轄區內的拆遷動員、組織實施等工作。
九、拆遷期限
該區域自拆遷實施之日起30天內完成.就是這些吧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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