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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判決中當事人可就辦理房屋過戶申請執行
1 、物權公示原則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于交付而取得對實物的占有還不夠,還要求至產權部門辦理財產過戶登記手續。在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權利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戶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續,包括為一定的行為,如共同到房產部門簽字辦理。實際上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房產交付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認為后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 隨義務。
2、在房屋給付判決或調解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情況下,是當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房屋登記部門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辦理呢?各地房產部門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門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將房屋過戶,筆者傾向于由房屋登記部門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將房屋過戶至權利人名下,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權機關發出協助執行手續的過戶方式,更能體現訴訟、執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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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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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對方的身份,證件號碼在訴訟過程中,對方會向法院提供,你可以去查閱案卷材料,復印
申請執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執行申請書;
2、你們的調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3、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書;
4、你還應當向法院提供對方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
要查封、拍賣對方房產的,一般是要提供擔保的。執行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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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套房產可以執行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對一套房產的執行方法,首先應當確立予以執行的標準,此標準應當嚴格按《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予以確定,也就是所擬執行的房屋是否超過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須”。對于具體標準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一致,對于最低生活標準的衡量難以統一,如同人身損害賠償中社會平均工資各地無法統一相同。故此對于最低生活標準房屋的衡量應當根據各地標準予以執行,可以參考當地廉租住房標準和經濟適用房標準等予以衡量。
其次可采取置換或租賃兩種執行方法予以執行。對于能夠采取置換方式執行的,可以采取大面積房置換小面積房,好地段房置換差地段房,高價房置換低價房等方式予以執行;不具備置換條件的也可以采取給被執行人租賃一定面積的房屋予以執行,租賃時間以半年到兩年為宜。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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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住房公積金能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職工可提取公積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提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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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
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在審理階段,法官可根據案情的需要,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訴訟保全,進行實地勘驗、拍照或錄像,必要時甚至可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使涉案財產相對 “固定”。這樣做既有利于查清財產的具體數額,又可使財產免受損壞和轉移,也可以在當事人對財產進行損壞后法院要求其進行賠償時提供依據,為執行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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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強制繳存、統一存儲、專項使用的住房儲金。它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使用時免繳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購買、建造、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用于購買或建造營業用房、聯體別墅、單體別墅、中修、小修、裝修、裝飾。
備注
1. 公積金是否已經連續繳存12個月,且現在處在繳存狀態;
2. 最高貸款額40萬30年;沒有年齡限制;
3. 套內建筑面積90平米以內最高貸款八成;
4. 公積金貸款的交稅金額的七成不能低于貸款金額;
5. 在外地繳存的公積金不能在北京做貸款;
6. 夫妻雙方有任何一方做過公積金貸款,則第二套公積金貸款不予受理;
7. 房本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8. 公積金貸款不接受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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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僅有一套房產,那么,法院只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如果被執行人有多套房產而法院不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到法院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法院執行局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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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能被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本案賴佳自愿將住房公積金用于還陳晨債務,符合《民訴法》規定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該處分不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應干預。
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宗旨是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個人的住房條件,但賴佳的住房已達到當地中等以上住房條件,若賴佳用公積金購買、裝修房子等高消費行為或公積金閑置均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不但與法律規定保護債權人財產權原則相悖,而且與情理相悖,所以賴佳用公積金償還債務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與《條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住房公積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應理解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單位,不應包括本人,本案賴某在法律規定的范圍自己處分自己的收入,與該條規定不矛盾,與利用改變公積金用途去謀取正當或不正當的利益嚴格區分。
《民訴法》規定平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院依申請人的申請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符合《民訴法》精神,《民訴法》系全國人大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況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職工可提取公積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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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入價比較低的話,沒有實際交易產生,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稅,這些費用要遠遠高于買賣過戶的稅費,同時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銀行一般會認定受贈方免費接受贈與的行為。
在實際操作中;第二種,是沒有營業稅的,需要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但是,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房產的分割協議:第一種,所以這種過戶方式的人比較少;第三,營業稅是免征的,也是操作較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買賣主要費用 營業稅+個稅+契稅
以該房產滿五年和未滿五年兩種情況計算。個貸專家指出,對于贈與的房產。 不過,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同時還需要契稅和贈與公證費,買賣是最常見的,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同時、個稅和契稅:第一,但因為贈與是被認為無償受贈的行為。
贈與主要費用 個稅+契稅+公證費
如果以贈與方式過戶,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方可生效,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在房產過戶中,房產未滿五年,因此受贈房屋不能辦理按揭貸款,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房產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因為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稅費支出是最低的,同時個稅也免征,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日后出售時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會增大,所以需要受贈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繼承是遺產人死后才可以進行產權過戶,再出售時則需要繳納更多的稅費 房屋過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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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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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系被查封,且屬于居住之必要房產,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置了抵押權,那么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并不屬于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為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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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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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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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所謂查封,只是阻止對方將房產賣給其他人,但確實對你也沒什么好處。上面這個不是我說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原文。現在執行難還是通病,不好解決,建議你最好還是了解一下對方有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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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該規定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問題,防止強制執行損害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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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設立、變更物權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決到當地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如果房管局、被執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給房管局發協助執行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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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抵債,但必須你同意;
2、拍賣時有保留價,低于此價時,就流拍了;
3、有可能低于購買價拍賣出去,這很正常了,房價也不是只升不降的嘛,當然必須先評估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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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可以強制執行。
1,由法院對相關房產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先償還欠款,有剩余交付被執行人。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欠款,銀行可以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償還。
2,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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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