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 />
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后90天內開發商要辦理好他們手上的手續,90天后客戶就可以要求辦理2證。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不能辦還是什么原因呢?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那你可以根據合同去起訴開
一般而言,在住宅交付時,開發商應該給予購房者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或是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如果缺少,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此后過了一定的期限,房產商還是沒有辦理完善產權證,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已經入住房屋,卻沒有在規定時
協商不成 帶著合同 到法院起訴 。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
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辦理產權證是購房者自己的責任。開發商只是承擔必要的協助義務,即開發商必須提供自身掌握的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必須的材料,而且只有開發商辦理了產權的初始登記,購房者才能申請辦理產權證,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沒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