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6年1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三部委還沒有下發2016年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通知,請持續關注。
1、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出讓金;
2、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筑面積價款;
3、出售的,已按揭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
4、已取得房地證;
5、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2016年中央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30億元(含中央預算內投資35億元),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達,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各地要按照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農戶自愿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補助對象的認定程序,規范補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同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將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縣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并征得農戶同意公開其有關信息。
2016年中央補助標準為每戶平均7500元,在此基礎上對貧困地區每戶增加1000元補助,對陸地邊境縣邊境一線貧困農戶、建筑節能示范戶每戶分別增加2500元補助。各省(區、市)要依據改造方式、建設標準、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合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省級分類補助標準,落實對特困地區、特困農戶在補助標準上的傾斜照顧。
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準,直接將資金補助到危房改造戶,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變相使用。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時下達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1.搬遷費: 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發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發兩次。非住宅類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發放,期房安置要發兩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賃期間,搬遷費要發給房屋承租人。 2.安置費: 住宅類房屋,如果要進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在臨時安置期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發放。 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提供周轉用房的,可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期限,多層建筑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超過36個月。如果超過安置期限還未得到安置,安置費用則要適當增加。 3.物業管理補助: 被征收住宅,按照所有權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用補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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