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六條、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建設部令第96號《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報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持批準文件去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交易,在土地管理部門見證交易后申請政府下達《劃撥決定書》,再持《劃撥決定書》申請土地登記。需要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是交給地稅局的土地價格的40%
方案一: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后,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最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變更登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
方案二: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準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 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等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準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準主體)規定明確,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準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
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有: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3、房屋權屬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議、合并協議、入股協議、分立合同、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 、國土部門批準轉讓文書;
6、其他必要材料。
希望能幫到您
土地證如果只是單純的過戶,不可能有那么高的費用。
但是,如果土地在過戶的時候,關鍵性數字進行了調整,那收這個費用,也不稀奇。譬如,過戶前為非出讓用地,過戶后要變更為出讓用地,就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費用總額,根據各個地方出讓金補交的標準而定。
在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取得使用權者應對原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
其補償的費用項目生要有:
1、土地補償費;我省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計付:
(一)征用耕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三)征用未利用地的,按照當地耕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四)征用建設用地的,參照當地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2、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上和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種植的樹木、農作物或者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3、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參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