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產權?產權與財產所有權是什么關系?我國的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著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把產權等同于所有權。持這種觀點的人以所有權作為產權的邏輯出發點,來評價、批判西方產權理論,并以此分析我國的經濟改革。他們認為,產權作為關于財產的權利,其基礎和核心就是所有權,即從人對資產的占有隸屬關系來理解的狹義所有權。這可以說是一種最狹義的產權定義。在產權理論剛剛引入我國的時候,這種觀點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產權等同于占有權和經營權。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產權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所有權,二是指占有權和經營權。在理論上,這兩種含義可以同時存在,區別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間適用于第一種含義的產權;在同一所有制內部,適用于第二種含義的產權。
三是認為產權有別于所有權,并且比所有權的涵義更寬泛。這是后來出現并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產權與所有權有著不同的內涵,所有權就是對資產的排他性隸屬權利,而產權則是一個包含所有權在內但遠比所有權內容寬泛的范疇,除了所有權,它還包括占有權、支配權、經營權、收益權以及處置權等一組權利。在理論界,持這種觀點的人占多數,同時它也比較接近于西方學者所表述的產權體系。
從推動或促進產權交易的角度,對產權定義作以下概括是比較科學和可行的:
首先,產權是與財產有關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產權的排他性意味著特定的權利主體只能是一個,即排除任何非權利主體對產權的占有和使用;并且,產權的排他對象是多元的,即一個主體可以有多項產權,但一項產權只能歸屬于一個主體。
其次,產權是能夠流動或可讓渡的權利。在產權擁有者認為不再需要擁有或非擁有者認為需要擁有時,產權應當能夠流動并在他們之間互相讓渡,從而實現資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產權是具有可分性的權利。如企業產權可以橫向分解為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和讓渡權,也可以縱向分解為出資權、經營權和管理權;從其存在方式上,還可分為價值形態的產權和實物形態的產權。
第四,任何產權,都必須是有邊界、可計量的權利。否則,既不可能把特定產權從其他產權中分離開來,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過程中對產權進行有效計量。
從以上四個方面來界定產權的內涵,對于理解和把握產權交易非常重要,因為產權交易是由產權的內在屬性決定的。產權的排他性是產權交易的首要前提,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的產權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產權能夠流動和可出讓,使產權交易實際上成為可能;第三,正因為產權是可分的,所以人們不僅將產權作為整體來出讓,也可以將其分割為部分甚至一個個單元來出讓;最后,由于產權是有邊界、可計量的對象,使得它在交易過程中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產權就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是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和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您好,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入地使用權限據相關法規為4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期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五位數。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產權是指你對它的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及收益權!如果沒有產權,那這個房子最后在法律上是不屬于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