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期限與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的區別。 首先,兩者終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終了之日依賴于主合同債的屆滿期。因主合同債的屆滿期已經合同約定,所以房地產抵押期限是確定的。后者的終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債的消滅。因主合同債的消滅之日往往與合同約定的債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不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采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于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范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并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具體要看抵押協議內容與約定期限或者事先關于有效期的雙方協商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表明,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
房產抵押的最長有效期限:
款人與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0年 ,商用房貸款不得超過10年,借款人與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