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
買下來的不是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農村的土地是屬于村集體所有并不屬于國家,但不管屬于誰,土地所有權是不能買賣,平常買賣的都是土地使用權。另外,質押的意思是要把東西交與對方保管,基于此特征,
集體土地性質是不允許過戶的。如果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的不能轉讓他人。村里同意,鄉里審核,縣土地部門審批。協議寫清雙方轉讓的內容、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但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在你們之間轉讓,建議先咨詢村委或土地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