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并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且未..." />
宅基地不可以貸款。 根據《物權法》第183條第2項規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權設定抵押。”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此種規定能夠抑制占用農地建房,從而實現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 其次,能夠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
雖然可以拿來抵押,但是一般不會有銀行同意的,因為存在很大風險。 《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
暫時不可以。已經有專家做了提案《把宅基地建設抵押貸款權還給農民》 要使農民擁有自建房(宅基地)抵押權,法律和政策需要作重大調整: 1.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特別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農民所有,應當允許農民擁有轉讓或者
帶上房產證(房屋抵押銀行貸款中房產證、土地證是必須要給銀行抵押的),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收入證明(這個證明對房屋抵押銀行貸款的貸款成功情況以及,最
2017年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五項新政策: 1、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 2、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