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以下情況可以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使用范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取得對價不同:劃撥土地是政
土地租賃權評估方法如下:1、估價依據:租賃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除應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外,還應執行地方關于土地租賃的管理規定。2、價值標準: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實質是土地使用權
你好;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并且以登記為抵押生效的要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在企業間抵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企業間抵押需要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在拍賣后,抵押權人需在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后方可以優先受償。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