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 的抵押費用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開發商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然后獲得貸款,可以做其他的開發或者另作他用。銀行放貸給開發商,獲得利息,開發商會定期還貸款。銀行作為土地抵押權人,享有土地抵押權,如果開發商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可以拍賣土地,清償貸款。但是如果房子已經賣給業主了,對外銷售了,那么土地部門是不會為開發商辦理土地抵押的。再就是,如果土地辦理了抵押并已建成,如果開發商沒有解除抵押,那么是無法辦理銷售許可,無法對外銷售。一旦房子對外銷售了,開發商再拿此土地進行抵押貸款,政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政府部門在辦理抵押的時候肯定會考慮到業主的利益的。只有未對外銷售的才能抵押,如果一旦對外銷售了,是無法進行抵押的,政府部門辦理抵押的時候肯定不會侵犯百姓的利益的。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