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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要回定金的:
一、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三、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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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是指在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認購期購買基金的費率相對來說要比申購期購買優惠。認購期購買的基金一般要經過封閉期才能贖回,而申購的基金在申購成功后的第二個工作日就可以進行贖回。在認購期內產生的利息以注冊登記中心的記錄為準,在基金成立時,自動轉換為投資者的基金份額,即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資者的認購份額。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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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定金能不能退這個具體要看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一般能退。如果不退,你看看你們簽的合同上面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要打官司這兩個字的區別可大了?!岸ā笔菦Q定,“訂”是預訂。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后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罰金的。即因購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購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屬開發商違約,是要雙倍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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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認購協議書不可以退房。一般情況下,簽了認購協議書就生效了,具有法律效益,不可以私自改動,要征得對方的同意,或者可以通過法律的正確形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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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房認籌金能不能退分兩種情況。
2、在沒有簽訂任何條款的時候,認籌因不具備法律效應,購房者在認籌過程當中所交的“誠意金”、認籌金是可以退還。
3、而在認購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購房者就需要仔細確定,防止有損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為條款出現,簽訂任何條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
4、需仔細查看合同,是否有約定:如開發商在認籌協議上約定,購房者將來由于個人原因不再購房,那么認籌金就不會退還。
5、或是否認同直接將認籌金轉為定金(按照法律規定,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有協議約定為“定金”,則可按照合同所約定執行,那就不能退款。
6、“認籌”的具體操作大致有以下幾個環節。首先是消費者去開發商那里填寫個人資料,在交納一筆數額不菲的“誠意金”后,將領取到一張叫VIP卡、VIP護照、VIP消費卡或認籌卡等名稱五花八門的“證書”。拿到這些“證書”之后,消費者即獲得了“認籌”資格。但往往有“認籌”資格的消費者的數量會遠遠超過樓盤實際推出的房屋數量。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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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認購流程:第一環節:著手準備買房
買房首先要根據資金實力、還款能力等估算自己的實際購買力,并根據工作生活的需要,確定房屋的區位、面積、價格、樓層、朝向等。
第二環節:挑選房源這一環節是準備工作的延續,可以從報紙、電視、網絡或相關房地產網站上查詢,購房者需要綜合三種媒體的優勢,全面細致考察房源信息。
第三環節:實地看房
選房是個技術含量很高的活兒。選房前你要對容積率、綠化率、公攤、戶型方面的基礎知識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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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繳納認購金時已經辦理了預售證,要看你的認購金的性質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是前者是不能退的,如果是后者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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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具備預售條件”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開發商予以賠償。這指的是開發商不據實相告,隱瞞事實的違規預售。但是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有的商品房沒有具備預售條件,開發商已如實相告,購房人在已知的情況下,仍自愿交付訂金。這種交易行為是買賣雙方純屬發民事行為,政府也不便強制阻止。在這里要特點提醒購房人,買“內部認購”房,要有充分的風險意識。因為不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房,一定要某項手續沒有辦下來,或是在某個環節上出了問題。買了這種房子會有兩種可能:一是確實如開發商所說,一步步辦妥各種手續,讓內部認購房成為合法上市的商品房,將內部認購書換簽為正式合同文本;另一種可能是,此項目在某個環節上是違規的,不能按時辦下合法銷售的手續。這種結果將給購房人帶來麻煩,引發糾紛。比如不能按期如住,或產權證辦不下來,想要退房,但訂金要不回來或只要回一部分,何時解決遙遙無期。
內部認購“名詞”新解大曝光
訂金---
訂者,預訂,本非一個規范的概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彼?,除非合同作明確約定外,合同履行的“訂金”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房款。無論哪一方不履行,只要將其如數返還給付訂金的一方即可。
訂金是開發商進行“內部認購”收取的款項之一,據說也有買家主動提前給的,根據雙方的協議規定有不同預訂內容。
定金---
定者,固定,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是一種擔保方式,也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買家在看中某套單位后,交納定金來確保買到該單位,是更為正式的形式,若買家沒有履行約定進行買賣交易,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誠意金 意向金---
同樣是開發商收費的又一名目,用以彰顯買家購房的“誠意”,提前給的錢越多,證明你就越有誠意,說到底,與訂金等沒有什么兩樣。最早誠意金是花在中介公司,他們在收取誠意金后才會用心為買家尋找和“暗定”買家看中的房子。“誠意金”、“意向金”少的只需幾百元,多的也就是兩三千元??墒?,現在經濟發展了,誠意金的底價也都以萬元計了,個別樓盤更高呼要5萬元、10萬元,少一塊錢都“沒有誠意”。
VIP卡---
這是一種很有文化的誘惑形式,比內部認購又還要提前一步。開發商會將以前的業主或者是自己圈子內的知名人士,通過海報、邀請函等形式組織在一起,在“品鑒”的氛圍下,讓他們提前參觀,并簽下認購書。VIP認購更厲害,富人級人物、且被發現有明顯的購房欲望的都逃不掉開發商法眼,他們會被拉進堂皇的專場,顯得派頭十足。目前,這種形式相當普遍,外表上完全是參觀與鑒賞,與金錢、違規并不掛鉤。當然,小開發商可沒有這種本事。
誠意登記---
也是內部認購之前的認購形式,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證情況下的行為之一。實質與“提前品鑒”等形式相同,可以起到蓄客造勢的作用。
內部認購 公開內部認購---
與內部認購相似的說法還有內部認籌、內部登記等。早期的內部認購是針對舊業主和本公司員工進行的,發展到現在,內部外化,所有人都可以進行內部認購,全社會的人都成了一家“內部人”。這個時候有商人就老實說了,這是“公開內部認購”了。社會主義社會人人都不落空,人人認購都有折扣,9.3折、9.5折、9.8折、9.9折、送管理費等等,天大的榮耀。
提前公開發售---
以前在項目沒有拿到預售證前,開發商想早點回款,會堂而皇之稱提前公開發售。現在很少人用此一說了。即使有,也多為噱頭,說是買家反應太熱烈,只有提前推出產品,順勢就提價了。更甚者,明明是同一棟樓,商家都硬要高調地加個生僻的名字屢屢“公開發售”。買家滿頭霧水,到底還有多少次公開發售,還有多少次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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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物業名稱:××小區
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姓名/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注冊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根據市房地產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購買××小區商品房事宜,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認購書。
1、××小區位于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號,經××房產管理局批準,現正式對外預售[預售許可證:×房地(××)內預字××號 ××房地(××)內預字第×號]
2、乙方自愿訂購××小區________棟________號________室。 總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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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報價陷阱一:模糊主材重要參數這是很多游擊隊的伎倆,雖然寫明了需要某些材料,表明了材料需要的數量,可是,沒有說明到底選用什么品質的、什么品牌的、什么規格的材料。這個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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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在簽定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后,這一內容的表
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并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簽合同了,現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簽一個認購書,然后再簽正式合同。這里面的問題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認購書里沒有注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后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后,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
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并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后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托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簽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F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么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
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
的侵害。
對策
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置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并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很多合同中??梢钥吹竭@樣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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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簽訂合同注意事項:一、簽訂認購書、繳納定金1、確認認購書中的“定金”二字,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的規則,它有特定的法律內涵,叫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是對合同的成立起擔保作用,它只是起預訂作用,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個“定”(訂),因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產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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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確認房產的資質
《預售合同》有規范文本,但《房屋認購書》條款較簡單,有些開發商可能利用《認購書》中未必要寫明《預售許可證》等資質情況,來規避法律,購房者不可忽視這一點。
2、要具體基本生效條款
盡管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認購書》中必須寫明哪些條款,但從法律原則上講,既然是有約束力的意向書,至少對雙方達成一致的基本內容尤其是達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積、單價、總價等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認購書》沒有產生效力的事實基礎。
3、內容要合法
形式上雖無限制規定,雙方可以就違約責任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這些意思表示都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達成,定金、違約金的約定同樣不可超出法律法規限定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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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房目標的確定
理性和有規劃的消費——購房的前提。根據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自己的樓盤。不要一買房就是要買三室兩廳,做到一步到位;而是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好好規劃一下,其實能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就好,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額外負擔,而培養有梯度的消費觀很重要。
二、買房首付款的積累
買房首付款的積累——購房的關鍵。首先初定一個目標,比如畢業后5年內支付一個首付款,那么就為了實現自己這個目標,合理的分配一下你的收入。每月固定的留出一部分資金出來,制定出一個定期定額的計劃。因為如果開通了定期定額的強制儲蓄計劃,那么每個月必須得固定提出一筆資金,從而意味著可用資金必定減少,那么消費一定可以更加理性。點點滴滴的積累就是一筆財富。此外,建議也可先向父母借首付款,日后陸續返還,縮短積累時間和降低潛在的漲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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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么開發商就無需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在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后并不是必須得買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么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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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協議,只是意向性協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也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因此,簽訂房屋認購協議行為顯屬違規,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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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想買,完全可以退款。房子在建造過程中房屋面積會出現誤差,也就是理論數據和實際是有些許誤差的,這個你沒必要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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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想買,完全可以退款。房子在建造過程中房屋面積會出現誤差,也就是理論數據和實際是有些許誤差的,這個你沒必要擔心。付款時按實際面積付款他們不敢多收你的房款的。如果你需要住房,還是早買早好。至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是有過程的,你也不必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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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書并不是購房過程中的必須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認購書視為要約合同。雖然認購書所約定的購買行為有效,但是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因此,最終的購房法律文本只有購房合同。即便購房者不簽認購書,開發商也無權要求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環節,只是習慣做法。但認購書只要約定了所購房子的房號、單價、總價、付款方式等內容,并經買賣雙方簽訂,也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在實踐中,由于不同項目在認購書中規定的內容有多寡之別,印刷質量有優劣之分,對于一些印制簡單的認購書,購房者尤其是初次購房者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對其中約定的“幾日后定金不退”的條款也并未放在心上。很多情況下,簽完了認購書很快就后悔的情況相當普遍。于是,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就成為不少購房人的煩惱。對此,希望購房人能充分重視。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認購書”是當事人的“預約”請求。即在訂立購房合同前,當事人約定將來簽訂合同的民事行為。因此,“認購書”在購房合同尚未簽訂前屬于預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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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心為你解答。認購有兩種,一種是開發商未拿到預售證,與購房者達成購買協議,等拿到預售證后,再正式成交。另一種是開發商在拿到預售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達成購買協議,但沒有進行正式的書面簽約,只進行簡單的協議簽署。正式簽約一般會在認購之后進行。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一般都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對于這部分款項,有的開發商在認購書上稱之為“訂金”,有的則稱之為“定金”。定金和訂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如果不履行債務一方是支付方,則喪失返還定金的請求權,如果是收受方,則對方有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權。希望答案對你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