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個比較全面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物業管理工作,保障業主對物業依法享有的管理權,促進物業管理向專業化、市場化發展,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督促其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區、城中村等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
第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條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符合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的基本資料(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對業主資料保密,不得將前款資料用于與業主大會籌備無關的活動。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你好,河源市物業管理條例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