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供為參考,住宅房屋征收補助 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50元 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1000元的補足至1000元。 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600元的補足至600元。 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規定的月臨時安置費標準發放。 征收住宅房屋,設備拆移補助費標準為: 1、原有管道煤氣拆除,管道燃氣設施工程安裝補助費:2800元/戶。 2、固話拆移補助費:310元/部。 3、有線電視拆移補助費:400元/戶。 4、寬帶拆除補助費:500元/端口。 5、空調拆裝補助費:200元/臺。 6、太陽能熱水器拆裝補助費:200元/臺。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電增容至8千瓦的,補助費:280元/戶。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氣、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補助費參照征收住宅房屋標準補助。) 提前搬家獎勵標準統一 30日內搬家每平方米獎1000元 這一規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獎勵標準進行了統一。被征收人或者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 根據規定,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家獎勵,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提前搬家獎勵予以相應扣減。以第30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為基數,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違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獎勵。
你好,以下是城市拆遷補償標準的部分內容:
第三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以下稱價值標準房屋調換);拆遷居住房屋,還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以下稱面積標準房屋調換)。
拆遷用于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房屋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規定進行選擇。
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兩處以上經區、縣房地局審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選擇。
第三十三條 (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
拆遷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
執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時,適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和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為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的,按最低補償單價標準計算。
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為被拆除房屋同區域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
本條所稱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
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由各區、縣政府按其劃定的區域范圍定期公布。
價格補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委、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差價結算)
實行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結算差價。
第三十五條 (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
拆遷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第三十六條 (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
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20%.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二)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房屋承租人還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
第三十八條 (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100%。
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面積標準房屋調換)
被拆除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易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符合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下列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除外;
(三)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房屋、由房管部門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應安置面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為依據,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積:
┌————————————┬—— —————————————————┐│ │ 安置房屋地段 ││ 被拆除房屋地段 ├——————┬—————┬————— ┤│ │ 四 │ 五 │ 六 │
├———————————┼———————┼——————┼—————┤│ 一、二、三 │ 30% │ 60% │ 100% │├———————————┼————— —┼——————┼—————┤│ 四 │ -- │ 40% │ 70% │└———————————┴———————┴——————┴——————┘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市房地資源局劃定。
每戶被拆遷居民應安置面積的最低標準和位于五、六類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積的標準,由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支付房價款。
安置房屋在一、二、三類地段,以及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均在四類地段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