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方式: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4、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1、寫清楚甲乙雙方宅基地的座落位置,四至,現狀(如是否落好基礎)
2、交換是否存在補差價,哪方補給哪方。
3、如有差價補償,付款方式如何,是簽訂合同后一次性付清還是分期付款,雙方約定。
4、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一方違約(如未辦理宅基地過戶手續前反悔、又如簽訂了合同但差價款未支付或未付清等)的責任。
5、其他事項。如宅基地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存在權屬異議等,如有隱瞞所產生的責任歸屬。
除上述條款外,雙方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最好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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