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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加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國土資源部對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發布,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確屬合理的,方可批準供地,并將項目用地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文件和簽訂用地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相關違約責任。 三、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控制指標》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在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調整本地區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并報部備案。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利用狀況的評價與分析,總結典型經驗,加大宣傳推廣的工作力度,大力推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為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本控制指標是對一個工業項目(或單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準。 本控制指標適用于新建工業項目,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準,是編制工業項目用地有關法律文書、工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重要依據,是對工業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違約責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業項目所屬行業已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應同時滿足本控制指標和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本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指標:(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二)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三)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四)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五)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建設或進入多層標準廠房。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沒有達到本控制指標要求的,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控制指標應用說明(附件1)、土地等別劃分(附件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附件3)共四部分組成。土地等別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執行。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生產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實際進行充分論證,確屬合理的,方可批準供地,并將項目用地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關法律文書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工業項目控制指標是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標準,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指標:
(一) 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指標應符合國家要求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二) 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國家要求的容積率控制指標規定;
(三) 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
(四) 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
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五)工業企業內部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