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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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3.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通知
4.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133號
5.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2號)
7.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9.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10.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所謂非法占地是指:破壞耕地、拒不交出已經使用到期的土地的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同層面的兩個違法行為,非法占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有批準和沒有批準的前提,同時還包括不需要批準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非法占地專指需要批準的占地行為。
一、屬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爭議案件;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爭議案件;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爭議案件;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爭議案件;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爭議案件;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爭議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爭議案件;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爭議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