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企業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
土地使用權是物權,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上有明文規定。 這兩種權利最大的區別是行使權利是否涉及第三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是一種可以排斥任何人干涉的權利,而債權卻是相對人,只是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征用權是一項具體的行政征用權,是一種社會公共權力,用以壟斷公共強制力資源,以抑制因個體任性而阻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許多國家的政府都是把它當作政府生來固有的權力來接受和行使的。中國處于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時期
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開發經營者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時,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稅費、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