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 />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
取得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是沖成本?還是計收入?上述觀點似乎存在一定的缺陷,要正確處理好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在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讓我們了解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法律規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
你好,只有國有土地才能出讓,收取土地出讓金。可以要求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標準: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2.1990年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
第一條為了盤活國有土地資產,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