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改革土地招投標拍賣制度為零地價或低成本價供地,購房者購房時支付的房價不含地價或僅含低成本地價,但持有后每年需按房產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繳納房產稅。二是地方政府的賣地收入歸中央。在具體操作上可采取逐步過渡的方式,初期按一定比例上繳,分成比例也可以考慮城市類型差別。用中央分成的土地出讓金建立城市土地平衡基金,基金用于鼓勵城市發展保障房以及多層次房屋市場。
為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充分發揮土地收購儲備職能,實現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最大限度發揮土地資產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要求,結合我縣項目開發建設安排和土地利用狀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嚴格貫徹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證經濟建設需求的前提下,采取適度從緊的土地供應政策,以供應引導需求,努力盤活存量,嚴格控制增量,力求建設項目用地70%來自于收購儲備土地,推動土地利用向規范、節約、集約、高效的方向發展,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
二、遵循的原則
(一)閑置土地一律進入縣政府土地儲備庫,建設用地實行集中統一供應。
(二)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三)城市建設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鼓勵聯建,搞成片開發,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資源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浪費。禁止“扒皮式”開發,限制一家一戶小面積自建。
(四)有利于發揮土地資產效益,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五)保證重點項目、重點產業用地,控制一般性用地。
三、年度土地供應總量及分配
2012年全縣土地供應總量為374.5506公頃。其中:農用地轉用指標面積為334.3294公頃,占用耕地面積為99.0450公頃(其中基本農田為2.2000公頃);舊城改造及其它建設占用城鎮土地面積為40.2212公頃。具體是:
(一)新增建設用地供地計劃
全縣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供地總面積為334.3294公頃,其中耕地為99.0450公頃。
1、縣級以上重點項目供地計劃,全縣重點建設項目9個,用地面積56.5544公頃,其中耕地19.0000公頃(含基本農田為2.2000公頃)。
2、鄉鎮場建設用地計劃供地248.4700公頃,其中耕地75.9200公頃。
3、農村居民住宅供地計劃,計劃供地29.3050公頃,其中耕地為4.1250公頃。
(二)城區國有土地供地計劃
城區供地計劃:宗地為28宗,用地面積40.2212公頃。其中成片開發為20宗地,面積為39.8837公頃;樓群間插空為8宗地,面積為0.3375公頃。
四、土地供應方式
在土地供應方式上,堅持以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努力提高招、拍、掛供地的比重。除《劃撥供地目錄》中規定的石油天然氣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基礎設施、農村居民宅基地以劃撥方式供地外。經營性用地,包括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都要以有償方式供地。其中商業、娛樂以及房地產開發用地以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土地。今年計劃以拍賣方式供應土地2.0346公頃;掛牌出讓38.1866公頃。嚴格限制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協議出讓土地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嚴格界定并控制協議出讓價格。
五、計劃的實施和監督
土地供應計劃是政府宏觀調控行為,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施。縣國土資源局是供地計劃的實施部門,必須嚴格按計劃審批土地;縣項目辦、建設、發改部門要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搞好供地計劃的貫徹實施。
供地計劃經縣政府審批后,向全社會公布實施。縣國土資源局要定期公布土地供應信息,為廣大用戶提供用地信息服務。未列入供地計劃的不予批準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先進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然后向社會公告,確定供地方式,凡未公告的地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縣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供應計劃實施情況要加強監督,認真檢查,對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縣國土資源局在年底要向縣政府報告土地供應計劃的執行情況,不斷完善和改進土地供應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縣統一的土地集中供應制度,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我國實行的是全國土地統一管理體制模式。在中央,統管全國土地的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在地方,統管土地的機構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按照1997年中央11號文件和新《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有以下幾個特點: (1)強化了國家管理土地的職能,實行國家和省兩級管理以省為主的管理模式。凡屬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民族發展全局的土地管理權都由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行使。 (2)具體劃分了中央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管理權。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職權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土地征用權、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權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的職權有土地登記發證權(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除外)、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權、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批準權、土地劃撥批準權、收回國有土地批準權和土地行政處罰權等; (3)實行了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由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依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行使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土地的職權。 (4)國土資源部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國土資源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