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業管理條例 一、北京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 1、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房屋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
1、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
1、業主大會制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并存,業主大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執行。 2、業主公約制度。業主公約是業主共同訂立并遵守的行為準則,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3、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提倡業主通過公平、公開、公正的市
物業要求你交物業費,這是沒錯的,你所處的縣如果沒有法規規定可以只交50%或70%,你已交房就得按全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收費是按物價局的批文來收的,你可以查看物價批文是否有關因你個人原因空置的優惠條款, 如果沒有物業公司就
《物業管理條例》的內涵大致可分為: (一)尊重和維護業主的財產權利 (二)建立業主民主協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機制 (三)《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共同規范物業管理活動 (四)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