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同于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2個概念。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無法收回付出的定金。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機可乘的。
如果你堅持是因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你當時下定時的現況就是這樣的,實現合同的前提并沒有改變。你單方面違約自然只好自己承擔損失了。
但你若對定單中未列明的條款,故意提出對方很難接受的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簽不成合同,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來付清房款,開發商不同意的話,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訴訟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來了。
只要不是合同,協議時沒關系的,而且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定金退的時間說不準,因為必須再有人看上你的房子,然后他付了定金才能還你的,開發商收了錢是不會再吐出來的,就是東墻補西墻,我一個朋友就是這樣,售樓小姐親自和她說的,你可以和買你房子的售樓小姐溝通下。 如果沒有預售許可證的話,肯定能退的,如果強勢點的話,可以訛點錢。
這個開發商怎么搞的,沒法務看過嗎,我們一般的處理的方法是開盤前全是小訂,而且都不能明著說是房款的,說了不是明著給人抓嗎。
我們這里政策已經明確,沒預售證前不能收錢,所以我們實際情況下就算是收錢也不能說是定金,只能說是某某會員卡,開盤后客戶不買就快速退款。
09年就有新聞報出來某開發商開盤前就收錢,由于沒說是定金,就只能說他非法集資,就是這樣,開發商都沒辦法,只能快速退錢,就別說你這個明顯違規的事情。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定金,不同于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2個概念。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無法收回付出的定金。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機可乘的。
如果你堅持是因為太吵就想退定,肯定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你當時下定時的現況就是這樣的,實現合同的前提并沒有改變。你單方面違約自然只好自己承擔損失了。
但你若對定單中未列明的條款,故意提出對方很難接受的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簽不成合同,這是你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收回定金了。比如,你可以提出要等交房后再來付清房款,開發商不同意的話,你就可以要求退回定金;他不退你就可以訴訟至法院,很快就可以拿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