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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離婚后的房產涉及很多問題,所以在交易中心辦理手續的時候工作人員都格外仔細。首先,必須夫妻雙方全部到場簽字。手續上如果是協議離婚就拿離婚協議書,如果通過法院裁決的,就拿法院判決書,房產部門將根據相關證明為雙方辦理更名。其中包括離婚證、雙方的身份證、房產證、契證等,由于是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所以免交契稅及鑒定費,只需要交納100元查檔費及80元工本費,交易費則按每平方米3元計算。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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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共有財產,首先,必須夫妻雙方全部到場簽字,此前也出現過有人冒名頂替來進行離婚后的房產更名,都被工作人員識破。手續上如果是協議離婚就拿離婚協議書,如果通過法院裁決的,就拿法院判決書,房產部門將根據相關證明為雙方辦理更名。
其中包括離婚證、雙方的身份證、房產證、契證等,由于是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所以免交契稅及鑒定費,只需要交納100元查檔費及80元工本費,交易費則按每平方米3元計算。
價格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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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過戶即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是指原房屋所有權人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為另一方所有的過程。離婚房屋過戶是必須的,在離婚房產進行分割后,取得房產的一方需要在對方的協助下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才能最終確定房子的產權,保護自己的利益。二、離婚房屋過戶費用問題,離婚房屋過戶費用:(一)、費類:1、登記費2、交易手續費;3、工本費(二)、稅類:1、契稅;2、印花稅在離婚房產過戶費用的問題上,大部分離婚夫妻關注的還是離婚房產過戶是否會免收契稅。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房產過戶是否收取契稅分情況處理:夫妻離婚,對共有房產重新分割或歸屬一方的,不征收契稅。原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離婚時權屬發生變化的,應按贈與行為征收契稅。但是離婚房產過戶的,不收取個人所得稅。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具體地區契稅的是否收取及收取數額可能會有區別。因此,在離婚房產過戶時,可以去相關部門進行咨詢。也可以咨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辦理離婚房產過戶。三、離婚房產過戶費,手續費:離婚房產過戶費怎么算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具體要根據房產面積等因素進行計算。下面提供離婚房產過戶費的計算方法及手續費多少的解答。(一)、稅類:1、契稅按產價百分之二;2、印花稅按產價萬分之五。(二)、費類:1、登記費80.00元;2、交易手續費百分之二(按產價);3、工本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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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婚姻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因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該房屋使用權是夫妻共有的權益,但是如果雙方就此不能達成一致,則法院一般根據下列原則來判決由哪方承租: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但是,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持不離,法院一般不會判離,但是如果可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離。原告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半年之后可以再次起訴,一般法院會判離。 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只是證明感情破裂程度的一個標準,不是必然判離。如果一方執意不離,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訴,一般法院就會判決離婚,不論對方是否同意。婚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 離婚時應該分配你母親一個人。按照法律規定,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仍是你個人的,雖然房子要拆遷,拆遷款等雖是婚后補償給你的,但屬于不動產范疇,并非是婚后一起經營或者共同創造的財產,是不屬于婚后財產的,仍然是你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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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離婚,協議房子歸男方,未更名(女方名)】:
(1)未變更房產證:法律意義上房子的產權還沒發生變更。
(2)但離婚協議在你們到民政局領離婚證、將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備案時已經生效。生效的離婚協議對雙方有約束力。男方可以持離婚協議要求女方協助辦理過戶。
2、【一年后復婚,又要離婚,房子應歸誰,是否是男方婚前財產?】:我認為應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第二次離婚時不能雙方分割。理由:
(1)復婚并不改變之前離婚的效力,而是重新結合,在男女雙方拿到離婚證時起,原離婚協議中就對雙方有約束力。復婚前,這房子按離婚協議已經屬于男方所有,只是男方怠于辦理產權證變更。
(2)復婚后,房子應為男方婚前(復婚前)的個人財產,復婚后,如果男方沒有和女方書面約定房子仍然雙方共有,就仍然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3、綜上:我認為這房子應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第二次離婚時女方無權分割,男方應盡快找女方協助辦理過戶,以免日后再有麻煩。如果女方不協助,可以持離婚協議到法院起訴解決。
4、如果雙方對此房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疑義,也可以由女方起訴到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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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房產證的按揭房,離婚后如何過戶呢?我們都知道,房屋過戶必須有房產證,沒有房產證是無法進行過戶的。按揭房的房產證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在銀行抵押的。因此,離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過戶的,可以有兩種辦法:
1、 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如果沒有很多現金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一些貸款公司將房產證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后,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
2、 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貸款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住房貸款抵押合同。這種操作方式比較麻煩,因為銀行出于償還貸款的風險及工作量的考慮,一般是不會給予配合的。
有房產證的,離婚按揭房過戶就比較好辦理了。按照正常的過戶手續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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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第一套房賣掉再買算不算二套房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簡稱,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高于當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房貸房。二套房的認定方法主要有:
1、首先是看是否曾有過貸款行為,對于以前曾全款買房或者向親朋好友借錢買房的,向銀行申請貸款購房時將視為第一套住房貸款;對于曾有過購房貸款的,再次申請貸款將視為第二套房。
2、以家庭為單位,即需要查詢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個人征信系統的貸款購房情況,如果其中有人曾有過貸款購房記錄的,您申請貸款購房時也將視為第二套房。
3、包括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在內。即如果以前申請的是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再次申請貸款購房的將視為第二套房。但是如果以前申請的是個人商用房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等其他商業性個人貸款品種,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將按照第一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4、包括已結清和未結清貸款在內。即對于曾有過購置住房貸款記錄的,無論其是否結清,再次申請貸款購置住房的,都將視為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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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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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分配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的房產。
若該房屋由一方購買,則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該房屋是由雙方共同付款購買的,則房屋由雙方按份共有。
二、如何分配婚后購買的商品房若房屋是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產購買的
婚后購買的商品房若房屋是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產購買的,則屬于夫妻共同房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產,由雙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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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房屋怎么分?婚前一方已經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時間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繼續支付月供,直至還完貸款,這時夫妻雙方要離婚,怎么分割這個房產呢?有些律師認為,房屋屬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對于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那部分款項,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還有,對于房屋增加的價值,也應該算作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我覺得這個觀點值得商榷。這樣的觀點是沒有分清債權和物權的概念,也沒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區別。具體闡述如下:婚前一方按揭購房,支付了首付,這時候,他就擁有了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了。因為所謂按揭購房,就是購房者從銀行借款,用于支付房價,而且,是一次性將房價款結清了,房屋完全歸購房人了。下來是,房屋又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了,用于購房人(也就是借款人)履行歸還借款義務的擔保。現在,購房者已經和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關系了,房屋完全屬于購房者了,購房者所欠的只是銀行的貸款而已,就其欠款來說,這和生意賠了欠人錢是一樣的,雖然原因不同,但他所負的義務一樣,就是個人債務,要歸還的。在這個個人債務還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這個債務人結婚了,又用婚后的收入(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繼續還賬。雖然這個帳,是購房借錢形成的,但是現在它僅僅是個債務而已,和房屋沒有關系,房屋的帳是完全結清了的,這是銀行的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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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所有房產證,婚后未變更為夫妻共有的,離婚時仍為一方財產。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購買,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對自己子女贈與,離婚時不能分割。雙方父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離婚時按父母的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3,婚前一方購買,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對方可以償還貸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對方補償。
4,婚后購買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商分割,或者通過法院進行分割。
5,相關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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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買房: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種情況相同。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2+1型: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準夫妻買房型: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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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過戶費用如下;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140平方米按房價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
(2)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5.5%繳納。
(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
(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筑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
(6)房屋產權登記費:80.00元。
(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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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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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先嘆口氣再說,你說得真是很不一般的不清楚啊!只能根據你模糊的提問分幾種情況告訴你了。
1、如果結婚前房產證上是男方父親的名字,結婚后房產證上的名字仍然是男方父親的,那么這是屬于男方父親的個人財產,離不離婚男方或女方都無權要求取得;
2、如果結婚前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結婚后也仍然還是男方的名字,那么這就是男方個人的財產,離婚后女方無權要求取得;
3、如果結婚前房產證上是男方父親的名字,父親在男方結婚后把房子過戶給男方,如果沒有明確說明的話,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可要求分得一半;
4、如果結婚前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結婚后男方把房產過戶給男方父親,那么房子是父親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或女方都無權取得。
這樣清楚了嗎?簡單地說就是男方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是屬于男方個人的,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兩人之間有相關的協議。但是如果房子是男方老爹的,結婚后贈予男方,不管是只寫男方的名字還是男方女方的名字都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在贈予協議上寫“只贈予男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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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子分割方法如下;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現行婚姻法關于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預先設置而僅在無財產制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是對約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當事人要么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么就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
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新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這次婚姻法修訂并未對此加以修改,而是將這一制度貫徹得更加徹底(取消了司法解釋中的轉化共有財產)。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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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雙方就財產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過戶手續,即辦理買賣過戶,即按照正常買賣程序辦理,一周左右時間即可。
(二)對于離婚房產過戶中,需要辦理析產登記。夫妻離婚析產并不需要辦理多少手續,只需按照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析產登記是一種常見的房屋登記種類,與繼承登記及贈與登記也有一定的區別。析產登記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顧名思義,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后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占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雙方免收交易稅費。
析產基本步驟:1、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注: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則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登記費;5、取證。
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需要提交以下資料:房產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及復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法院判決離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
辦理離婚析產登記的必備資料:
(一)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證;
(二)房地產證(如有共有證的,包括共有證);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對于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后的房產過戶,雙方當事人需攜帶離婚證、這自愿離婚協議書等相關證明親自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果遇到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情況,問題就變得麻煩的多了。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偏偏居多。其原因在于: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急于離婚或賭氣離婚,離婚之后開始對房產分割反悔,從而拒絕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時,你最好跟律師商量一下,這樣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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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妻一方是產權人,且是婚后購買或是贈與或其他方式獲得,有房屋所有權證,且與他人無產權爭議,包括與當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亦無產權爭議,不存在就房產產生的未清償銀行貸款,則該房產可能按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產,雖是有產權證,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存在貸款未還清楚的情況,應該講這樣的房產并不是有全部的產權的。
3、雖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或是其他財產,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即這一房產可能是家庭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就不是離婚案件可解決的問題了,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當事人身份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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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買房:2008年之后,一次性付款的話,房產證上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即個人所有,也可以寫兩個認得名字,夫妻共有。、 如果是貸款的話,需夫妻雙方到場,屬于夫妻共有產權,但是如果另一方愿意寫 自愿放棄該房產權承諾書 則可以填寫個人名字,屬個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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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是指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將現住公房以標準價或成本價扣除折算后(舊住宅還要扣除房屋折算)購買的公房。其價格與購房人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購買價格常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這使得夫妻在離婚時在處理此類房屋時十分的棘手。專業婚姻律師從房改房的種類及分割原則兩方面來闡述離婚時的房改房的分割。
房改房的種類
房改房有兩種:一是以成本價購買,取得完全產權的房改房;二是以標準價購買,取得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有人稱之為“小產權”)。
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礎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購房的是已婚職工,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也無論原產權單位是男方單位、女方單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單位,該房改房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對于取得房改公房“小產權”、以標準價購房的情況,購房者只是取得部分產權,無論比例高低,都與售房單位存在著一種產權共有關系。
離婚時房改房分割的原則
第一,購房優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則。房改房不是單位分配給職工個人的、不屬職工個人的財產,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應是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對撫養子女方應給予照顧,條件基本相同時,應照顧女方。
第三,兼顧售房單位的利益原則。特別是部分產權房改房,單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優先回購權。
第四,房產分割的兩種主要方式:一是變賣分割法,可將房改房以市場價出售再分割價款,二是競價分割法,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公開相互競價,確定房屋產權歸屬最高出價方所有,他方得到相應補償價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特別指出,離婚當事人對房改房的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房屋的市場實際價值對房屋作出評估,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該房產時所付出的購房款來確定房屋的價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該解釋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愿,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