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以下情形的,業主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做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
3、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4、由十分之一以上業主或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要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十分之一以上業主或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可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部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5、大會必須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做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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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辦法》,對業主大會重新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的小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銜接工作:
(1)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并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或雙方約定之日。
(2)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等事宜進行表決,在物業服務終止之日1個月前依法完成選聘工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退出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物業管理項目的檔案資料;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有的場地、設施設備;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物業竣工驗收資料;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實行酬金制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的財務資料。
(4)原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后,也可向新物業服務企業直接辦理移交,并由業主委員會監督確認。原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辦理交接的,新物業服務企業接管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第(3)項所列事項轉交新物業服務企業。
(5)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