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使物業稅的總體規模與之保持基本相當。這樣一來,物業稅一旦開征,將對地方政府、消費者、投機者的經濟行為產生不小的沖擊。
1.首先,物業稅是公共財政透明化運作的產物。物業稅是地方稅收的最后來源,在公共財政收支倒掛和盈余之間起到調節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業稅總額和稅率,是根據每年地方財政盈缺而定,充裕則少征,不足則多征。美國、加拿大、英國、新西蘭等國莫不如此。在北歐一些國家,比如瑞典,物業稅是財產稅的一種,甚至被賦予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和抑制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作用。物業稅有一定的彈性,對于地方政府公開財政的透明度有極高的要求,同時對于地方財政的支出有剛性約束,這樣業主才能繳得心服口服。在征收物業稅之前,政府得看看自己建立公共財政透明度的約束有多大。其次,物業稅有抑制房地產投資的作用。政府根據每年的評估價在持有環節按年征收,也就是說政府直接進入了收益環節獲取購房者的部分紅利,并且稅率根據房價與公共財政情況每年不同。
2.這把劍的鋒利之處在于,每年根據市場價格評估,稅率每年調整公布,計征稅額大小取決于持有物業的當年估價和公布稅率的乘積,一年一收,也就是說,政府每年都會根據市場價格取走物業增值部分的紅利,對于投資者來說,就是一年一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果政府要抑制投資,可能提高稅率,增加保有環節的成本,成為紅利獲得者,投資者的風險系數大大增加。除非房地產進入顯而易見的漲價軌道,否則,購房投資者將三思而行。
3,開征房地產物業稅意味著房地產稅費的徹底改革,意味著去除土地財政,改變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出讓金的格局。否則,所謂征收物業稅就是在交易、流通和保有環節重復收稅。
物業稅開征的必要性 ,完善我國現行不動產稅體系 我國現行不動產稅主要包括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減免范圍過寬,導致稅收收入減少。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針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經營型企事業單位及各種租用的房產征收,而對城鎮個人所有的非營業性房產、農村的經營性房產以及農村的企業用房都未征收。